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行政机构职责规定》和《政务信息系统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行政机构职责规定》和《政务信息系统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注重服务创新和提升,保障信息安全和隐私。
第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服务的质量、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项目计划合理、科学、规范,充分考虑服务需求和技术水平,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项目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明确责任和风险等级,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完成。
(三)项目管理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加强售后服务,确保服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项目管理应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时间、预算、资源、风险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项目管理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完成。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对项目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项目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标准化,明确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建立服务项目的规范和流程。
(二)服务个性化,根据服务需求和用户特点,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三)服务人性化,注重用户体验,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条 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服务管理应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负责,建立服务项目的服务评估和改进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服务管理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确保服务的质量、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服务监督和评估,定期对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服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未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由相关部门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服务管理未得到有效实施的,由相关部门对服务管理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服务质量和水平下降的,由相关部门对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估和考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是指专门从事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管理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