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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合同管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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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新奥

        集团合同管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XAJT/ZD1001F-2008

        新奥集团合同管理规定

        (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有效控制合同

        风险,维护企业权益 ,特制定本规定。

        1.2 释义与分类

        1.2.1 合同

        本规定所称的合同,是指企业之间签订的各类协议、或企业对外

        出具的担保书、要约书、承诺书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并

        会产生经济后果的报告书及类似文件的总称。包括集团关联企业之间

        的合同 ,但不包括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

        1.2.2 合同分类 :

        (1) 根据合同内容不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

        同,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

        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投资合同,其他合同共 17 类合

        同;

        (2) 根据集团合同管理风险的大小 ,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重大

        合同三类 。为有效管理合同风险,集团总部、产业集团每年度根

        据各级经营单位合同管理能力状况,结合各级经营单位具体合同

        风险大小 ,制定或调整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的明细分

        类。

        各类合同的常见形式等详见《合同分类表》(附件 1)。

        1.2.3 业务承办部门:指有业务发展目标与职责,且需要通过合同为业

        务实现提供保障的发起机构、业务办理机构或代办机构。

        1.2.4 合同审核相关部门:指对合同执行负有部分或阶段性履行与配合

        义务的部门(或岗位),或对合同及其管理负有审查审批职责的部门(或

        岗位) 。

        1.2.5 合同管理部门:指对企业合同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专业性管

        理部门。各级经营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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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须确定相关的管理部门负责合同

        管理工作 ,并指定一名高级行政人员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

        1.3 管理原则

        (1) 合法合规。合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必须遵守集团总部、产业集团和成员企业的相关制度。

        (2) 分工协作、流程管理。根据合同行为涉及的业务、财务 、技术等

        内容,合同管理实行流程性审核管理;根据合同行为监督管理的

        职责分工 ,合同管理实行分类分级性审核管理。企业的任何合同

        未经流程性审核与分类分级性审核批准,不得签订。

        (3) 风险防范 ,预防纠纷。合同管理须建立健全资信调查 、审核会签、

        授权管理 、合同台账、履约监控、合同检查等管理规范,并尽可

        能普及标准合同,以主动防范和有效控制合同风险 。

        1.4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奥集团所有单位。

        2 组织与职责

        2.1 各级经营单位须指定或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流程等;

        (2) 参与或进行合同谈判、文本起草、审核会签、争议处理等工作 ;

        (3) 管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合同管理 。

        2.2 产业集团合同管理部门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法务人员;成员企业至少

        配备一名兼职合同管理员,在集团总部或产业集团指导下 ,具体负责

        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2.3 集团总部法律部门主要负责:

        (1) 制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流程 ;

        (2) 每年度组织制订或调整集团总部与产业集团一般合同、重要合同

        与重大合同的分级审核方案;

        (3) 审核各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合同 ;

        (4) 指导 、监督 、检查各单位的合同管理 ;

        (5) 指导、检查各级经营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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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指导 、协助、或参与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

        3 合同签订

        3.1 资信调查

        3.1.1 合同签订前 ,业务承办部门须对合作主体进行资信调查,确定合

        作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是否符合签约要求 、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未经资信调查,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资信调查的范围包括:

        (1) 审核合同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质。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ⅰ)

        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ⅱ)涉及专营

        许可的,具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ⅲ)涉及业务资质要求

        的,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

        (2) 审核对方或其经办人是否具有代理资格:ⅰ)对方为合同项目代

        理单位的,具有生效的委托合同或委托单位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 ;ⅱ)对方经办人为合同谈判、签署代理人的  ,具有授

        权委托书、职务资格证书 、个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3) 对方为外国法人或机构的 ,具有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

        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4) 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出具的供应商评价信息或信用管理部门出具

        的客户信用信息;

        (5) 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上述文件须有对方或相关部门加盖的单位公章并留存,作为合同

        档案备查 。

        3.1.2对不符合3.1.1规定的合作主体,企业须避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若必须发生业务往来,须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由其提供合法、真

        实、有效的担保或由其先履行合同义务。其中 ,以保证形式做出担保

        的,须按第 3.1.1 的规定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以财产做出担保的,

        须对担保财产的权利状态、实际价值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此类合同须

        纳入风险管理重点监控对象。

        3.1.3 业务承办部门对上述调查文件的真实性和调查结论的可靠性负

        责。

        3.2 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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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承办部门组织合作方进行合同谈判时 ,须由两人以上参加。

        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必须召集财务 、法律、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部

        门组成谈判小组 。

        3.3 合同文本起草

        3.3.1 业务承办部门根据合同谈判结果起草合同文本 ,重要合同、重大

        合同可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供协助。该类业务有合同范本的,必须采用

        合同范本 。需对范本进行修改或弃用的,经办人须在《合同签订审批

        单》(附件 2)上注明理由。

        3.3.2 对使用频率较高、重复性较强的合同,各级合同管理部门须在第

        一个合同签订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统一的合同范本,并逐步完善 。

        合同范本须报集团总部法律部门备案 。

        3.3.3 除标的额不足 5000 元人民币且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外,必须签订

        书面合同。法律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禁止

        口头合同,也不得以调拨单 、结算单等单据代替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

        包括合同书 、补充协议 、公文信件、电文等形式 。

        3.4 合同审核

        3.4.1合同文本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初审同意后,须连同资信调查、

        合同谈判等相关资料依次报送合同审核相关部门(或岗位) 、财务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内部审核。

        3.4.2 合同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从业务的战略目的 、业务计划、业务预

        算、本部门业务权限等方面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将该合同提交审核。

        3.4.3合同审核相关部门按本部门(或岗位)职责,负责对涉及本部门

        职责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条款内容合规性、技术可行

        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及政府文件

        规定等 。

        3.4.4 财务部门对合同中涉及与财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 ,包括 :

        (1) 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2) 可行性:资信可靠 ,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

        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

        (3) 严密性 :数量 、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等

        有关附件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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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

        3.4.5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容 、形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严密性以及

        合同风险进行审核:

        (1) 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签

        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

        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集团规定,无显

        失公平的内容;

        (2) 严密性 :条款齐备 、完整 ;文字表述准确 ;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手续完备 ;附加条件适当 、合法;

        (3) 可行性:资信可靠 ,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 、可靠 ;

        (4) 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会签部门审查

        意见齐全。

        3.4.6 合同审核一般流程

        3.4.6.1 合同审核实行电子文本先期审核 ,纸质文本意见会签的形式 。

        3.4.6.2 业务承办部门先期将电子文本发送各合同审核部门,各部门向

        业务承办部门反馈审核意见(电子文本)。合同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合同

        编号反馈业务承办部门,合同编号由"公司代号、年份、合同类型代

        号、合同序号"四部分依次组成,其中 ,公司代码按照《新奥集团公

        司代码标准》执行 ;年份用四位数表示 ;合同类型代号按《合同分类

        表》(附件 1)执行 ;合同序号统一为三位数,不足三位数的前面以"0"

        补齐。

        3.4.6.3 业务承办部门根据先期审核意见修订合同文本并加注合同编

        号 ,填写《合同签订审批单》 ,再次将纸质文本提交各部门会签 。经办

        部门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须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分管

        领导决定不予采纳的  ,须在《合同签订审批单》上注明理由。

        3.4.6.4 各部门按照先期审核意见对照纸质文本 ,所提意见全部采纳

        的,在《合同签订审批单》上签署"同意";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 ,在

        《合同签订审批单》上列明先期审核意见,并注明"未采纳"字样 。

        3.4.6.5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时间较紧或内容复杂的合同,业务承办

        部门可以召集审核会议 ,组织合同审核各部门进行集中审核。

        3.4.7 合同审核简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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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7.1 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业务,可以采用合同审核简易流程:

        (1) 经常发生的原料采购业务或产品销售业务 ;

        (2) 合同交易额在限定数额下的业务 。具体数额由各单位总经理提出

        建议 ,征得产业集团财务 、法律、业务部门同意后确定;

        (3) 采用合同范本的业务。合同范本须经过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同

        意。

        3.4.7.2 采用合同审核简易流程的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同

        意后,提请本单位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务承办部门

        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4.7.3 采用合同审核简易流程的合同,产业集团法律、财务、业务部

        门须加强监管。

        3.4.8 合同审核实行专人审核制

        3.4.8.1 合同审核涉及的各部门负责人为合同审核人。

        3.4.8.2 根据工作需要 ,合同审核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相关人员行使合

        同审核权利并报同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3.4.8.3 合同管理部门须指定专职法律人员行使合同审核权利 ;本单位

        没有专职律师的,合同管理员经专业培训并经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授权

        可以行使部分合同审核权利。

        3.4.8.4 合同审核人员须对自己签署的意见负责 ,禁止只签名不签署意

        见。

        3.4.9 合同审核实行时限审结制。各部门须在接到待审合同后的最多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反馈,重大合同可以延长 1 个工作日。

        3.4.10 合同审核部门须设立合同审核台账,明确记载合同编号、合同

        主体 、标的物、标的额 、审核意见 、经办部门、经办人、审核时间等

        基本信息。

        3.4.11 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不予审核、签署意见:

        (1) 没有合同编号或者合同编号不符合编制规则的合同 ;

        (2) 未进行电子文本审核的合同 ;

        (3) 未提交对方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询价单、谈判纪

        要等资信调查和合同谈判资料的;

        (4) 对方已经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或已经签署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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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合同审批

        3.5.1 合同审批按照合同分类实行三级审批制,一般合同由各级经营单

        位审批 ,重要合同报送产业集团审批,重大合同报送集团总部审批。

        3.5.2 合同审核后,业务承办部门须将《合同签订审批单》、合同文本

        和相关资料提交本单位总经理审批。

        3.5.3 重要合同于本单位总经理审核后,报送产业集团对口业务部门、

        财务部门 、法律部门(或岗位)、总经理或 CEO 审批 。

        3.5.4 重大合同由产业集团审核后,报送集团总部对应业务部门、财务

        部门、法律部门、总裁或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3.5.5 业务承办单位对自己经办的业务,需要委托集团内部其他法人企

        业且以其名义签署合同的,业务承办单位在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后 ,

        还须在被委托企业内部履行下列程序:

        (1) 合同主体为实体公司的,须经该实体公司的财务部门、法律部门

        和总经理审核同意 ;

        (2) 合同主体为特殊目的公司的,须经对该特殊目的公司有实际管理

        权的财务部门 、法律部门审核同意。

        3.6 合同签署

        3.6.1 合同签署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署制度。

        3.6.2 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签署合同 ,未经其授权,任何人不得签署合

        同 。

        3.6.3 法定代表人可授权本单位总经理或相关人员签署日常经营合同。

        其他合同的签署 ,须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授权须根据

        《新奥集团组织管理制度》关于授权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6.4 纸质合同的签署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名并签

        署日期。电子合同的签署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电子签名系统的相关规定。

        3.6.5 合同签署后 ,业务承办部门填写《用章审批单》 ,报本单位总经

        理签字同意后,印章管理人根据《合同签订审批单》、《用章审批单》

        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2 页以上的合同加盖骑缝章 。合同文字改

        动部分,须盖章确认。下列合同不得盖章:

        (1) 没有合同编号或合同编号不符合编制规则的合同;

        (2) 未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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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  。

        3.6.6 对方由代理人签署合同的,须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3.6.7 合同见证、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由业务承办部门会同

        合同管理部门办理。

        3.6.8 合同业务承办部门或经办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

        盖章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4 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

        4.1 业务承办部门是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责任单位 ,负责组织合同履行 ,

        对合同履行负完全责任。

        4.2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业务承办部门须将合同原件和资信调查 、

        合同谈判等相关资料各一份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完毕后 ,

        业务承办部门须将合同原件及资信调查、合同谈判 、合同履行等相关

        资料整理完备 ,送档案部门存档 ,具体规定按照《新奥集团档案(实

        体)管理规定》执行。

        4.3 合同台账管理

        4.3.1 业务承办部门须设立合同履行台账 ,财务部门须设立合同款项收

        支台账,明确记载合同编号 、基本内容 、款项支付、履约进展 、变更

        或解除等内容 。

        4.3.2业务承办部门和财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合同台帐报合同管

        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汇总、核对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4.3.3 合同管理部门于每月 10 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合同履行异动情况、

        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履行情况逐级报上级合同管理部门 。

        4.4 合同履行实行"黑名单"管理。集团总部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

        合同管理信息,参考业务承办部门出具的合同客户信息或客户信用管

        理部门出具的客户信用信息,会同上述两部门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 ,

        定期在集团范围内公开 。企业不得与进入"黑名单"的客户签约。因

        业务需要,必须签约的,须按照下列条件和程序执行:

        (1) 由"黑名单"客户为合同的履行提交真实、合法 、有效的担保 ;

        (2) 合同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出具报告并署名 ,就业务必要性、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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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拟采取防范措施等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3) 该合同属于一般合同的,须于本单位总经理审核后 ,报送产业集

        团对口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或岗位)、总经理或 CEO

        审批;

        (4) 该合同属于重要合同的,须于本单位总经理审核后,产业集团相

        关部门和总经理或 CEO 复核后,报集团总部对应业务部门、财务

        部门、法律部门、仲裁审批 ;

        (5) 该合同履约情况须于每月 10 日前由合同业务承办部门逐级上报

        集团总部法律部门并纳入风险管理重点监控对象。

        4.5 合同生效后,企业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

        并根据合同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企业不得实际履行 :

        (1) 合同未经双方签字 ,盖章的 ;

        (2) 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的;

        (3) 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未届至的;

        (4) 对方负有先履行义务,但尚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 。

        4.6 合同履行联动响应机制

        4.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4.6.2 条至第 4.6.7 条情形之一的 ,业务

        承办部门须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处理意见,经合同管理部门进行

        法律论证后 ,提交总经理决定后采取相应措施。

        4.6.2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应当中止履行并书

        面通知对方 ,对方在接到我方通知后提供适当担保的,我方须恢复履

        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

        (4) 分立、合并或者住所变更导致我方履行发生困难的 ;

        (5)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6.3 合同对质量要求 、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履行费用负担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须及时与对方

        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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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4 合同履行中,对方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出现逾期付款、逾期供货等情形的 ,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理

        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4.6.5 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我方不能履行合同,

        或履行合同造成我方重大损失的,我方须向对方书面提出合同变更

        解除请求 。有确切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向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提出合同变更或撤销请求:

        (1) 我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 ;

        (2) 订立合同时对我方显失公平的 ;

        (3) 对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我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

        下订立合同的 。

        4.6.6 有确切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我方须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

        的书面通知: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

        义务的;

        (3) 对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我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的 ;

        (4) 对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 4.6.2 所列中止情形发生后,对方在我方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

        期限内未恢复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4.6.7 合同履行中 ,对方提出中止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或其他履

        行异议的,我方须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

        或采取相应措施。

        4.7 合同履行争议经各方协商一致的,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

        充协议视为新合同 ,须执行审核、审批 、签署程序 。

        5 合同纠纷处理

        5.1 合同履行争议、合同变更 、解除不能达成一致时或收到对方律师函

        或应诉通知书时,业务承办部门须及时积极采取下列措施 ,维护我方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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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新奥集团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制度编号:XAJT/ZD1001F-2008

        (1) 收集、整理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保存证

        据;

        (2) 及时报告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和总经理 ;

        (3) 拟订合同纠纷解决方案,报上级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4) 与对方积极协商 ,争取和解,和解不成的 ,积极应诉 。

        5.2 合同法律纠纷产生的 ,须按照《新奥集团法律纠纷管理规定》予以

        处理 。

        6 合同检查

        6.1 集团总部合同管理部门 、产业集团合同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合

        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单位自查、上级单位抽查 、

        委托外部单位审查等形式。

        6.2 合同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

        (1) 合同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

        (2) 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3) 合同的履行情况  ;

        (4) 合同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5) 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6)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6.3 合同检查须形成合同检查报告,单位自查的 ,须全面梳理、分析本

        单位合同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上级单位抽

        查或委托外部单位审查的,须简述合同管理概况,分析合同管理经验 、

        问题与不足 ,并针对下列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 :

        (1) 针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管理职责不清晰、审核流程不规范 、履约

        监控不到位等违反或不符本规定的行为,出具整改意见书。各级

        经营单位须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

        (2) 针对合同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瑕疵以及不能适应客观实际的

        条款,出具制度修订建议书,上报上级单位法律部门或者在本单

        位权限内进行修订。

        6.4 合同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书 、整改报告 、制度修订建议书等须逐级

        报集团总部法律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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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在合同检查过程中各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积

        极配合,真实全面地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藏匿合同资

        料。

        7 奖惩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相关人员表扬 、奖金 、职务提升、晋档晋

        级等奖励:

        (1) 合同审核严谨细致,有效避免了合同重大风险的 ;

        (2) 合同纠纷处理及时妥当,避免或挽回了合同重大损失的;

        (3) 合同台账和合同资料管理及时 、完整、准确,成绩突出的;

        (4)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通报批

        评 、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涉嫌

        犯罪的 ,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

        (1) 违反合同管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造成合同风险或重大损失

        的;

        (2) 业务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及印章管理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

        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

        (3) 通过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谋取私利,损害单位利益的 ;

        (4) 未建立合同台账或合同台账内容不完整或报备不及时的 ;

        (5) 对合同管理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

        (6) 在合同检查中不予配合、拖延配合或隐瞒真实情况、藏匿真实材

        料的;

        (7) 其他应予惩戒的情形。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新奥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8.2《新奥集团采购管理制度》或《新奥集团客户信用管理规定》对合

        同另有具体规定的 ,还须履行该相关的具体规定。

        8.3 各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前提下 ,

        拟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必须在该等文件颁布、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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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报集团总部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同意。

        8.4 本规定自 2008 年 12 月 17 日起试行,试行期为 6 个月。6 个月内

        若无修订 ,则自动转入实施。原《新奥集团合同管理规定》

        (XA/ZD1601D-2004)同时废止。

        8.5 主要相关制度

        (1) 《新奥集团采购管理制度》

        (2) 《新奥集团客户信用管理规定》

        (3) 《新奥集团招标管理规定》

        (4) 《新奥集团档案(实体)管理规定》

        (5) 《新奥集团法律纠纷管理规定》

        (6) 《新奥集团组织管理制度》

        9 附件

        (1)《合同分类表》

        (2)《合同签订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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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合同分类表

        分类标准 合同类型 代号 常见形式

        买卖合同 A 物资采购合同 、产品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 、

        热力合同 B

        管输燃气供用协议(民用户)、管输燃气供用协

        议(工福户)、居民小区供暖协议

        赠与合同 C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D 贷款合同、借款协议

        租赁合同 E 房租租赁协议、设备租赁协议 、车辆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 F 融资协议、融资租赁协议

        承揽合同 G 加工合同、定做合同、修理合同、制作安装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 H

        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外网、室内、土方)、

        工程发承包合同、路面硬化、屋顶防水、绿化协

        议 、拆除协议 、拆除重建协议、装饰装修协议

        运输合同 I 货运合同、客运合同

        保管合同 J 物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K 物资仓储合同

        技术合同 L

        技术开发合同 、专利(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专

        利(技术成果)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

        培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合同 M 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

        行纪合同 N

        居间合同 o

        投资合同 P 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股权投资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按照合同内

        容分类

        其他合同 Q 保密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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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合同签订审批单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我 方

        签约单位

        对 方

        标 的 家 款 经办人

        供应商评价或

        客户信用

        经办部门

        一 见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

        一 见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

        一 见

        年 月 日

        法律部门

        一 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或 CEO

        一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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