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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有效吗-(保密协议里面有违约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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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的约定) 和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的约定)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况下 ,用人单位会与能够接触到公司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劳动者在职期间或离职后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失去市场竞争力 、受到损失。那么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违约金是否有效呢?

        请看以下案例  。

        案件详情

        小李于2013年7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 (下称科技公司),担任咨询师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小李与某科技公司曾签订《保密协议》  ,其中第三条约定:“甲方 (指小李)在乙方 (指科技公司) 任职期间 ,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第四条约定:“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 ,甲方承诺 ,未经乙方同意 ,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第十五条约定:“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 ,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劳动关系解除后 ,科技公司主张小李利用工作便利,将其公司的工作成果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并收取费用,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故提起劳动仲裁 ,要求小李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损失为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委裁决驳回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科技公司不服 ,提起诉讼至一审法院 。

        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小李对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节,因此科技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以小李违反保密协议应支付违约金为由,向小李主张经济损失,同时自认并非基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小李主张违约金。科技公司的诉请并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判决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 ,科技公司陈述小李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体现,并无书面证据,但因小李将工作成果数据擅自交由第三方使用 ,势必对其公司造成损失 ,故其公司系依照《保密协议》约定并非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科技公司陈述,其公司并非基于上述两种情形向小李主张违约金 ,因此其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科技公司以小李违反保密协议应支付违约金为由,向小李主张经济损失 ,同时自认并非基于违反竟业限制约定向小李主张违约金。科技公司的诉请并无法律依据 ,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

        如果你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有效吗-(保密协议里面有违约金合法吗-)

        本案中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观点一致 。首先科技公司主张小李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并给其造成损失,但并无证据支撑;其次,科技公司主张小李造成的损失金额即为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 ,同时自认并非基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小季主张违约金。故法院认为 ,科技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并依据保密协议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授权范围。因此,本案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这一操作并无不妥,但用人单位并不能依据保密协议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而仅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实务中,劳动者做出违反保密协议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就无法对其进行约束限制或惩处吗? 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可以获得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 、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具有竞业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竟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的竟业限制义务,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在劳动者违反相关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有关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并同时基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事实情况 ,向其追究违约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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