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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招投标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招投标行为 ,加强项目管理 ,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招投标是指在国家计划资金下,对特定的科研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吸引各类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投标的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 科研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招投标规定和程序,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招投标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收集科研项目招投标所需的信息,包括项目的名称、项目内容 、项目规模、项目时间、项目地点 、项目预算、技术要求 、供应商和承包商等信息 。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发布科研项目招投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规模、项目时间、项目地点、项目预算、技术要求、招标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发布科研项目招投标信息,并定期更新 。

        第三章 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投标活动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实施。

        第九条 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招投标规定和程序;

        (二)不得抄袭或者剽窃他人作品 ;

        (三)不得虚报、谎报或者夸大业绩和实力;

        (四)不得向招标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支付费用;

        (五)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招标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对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条 投标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标书 ;

        (二)自我介绍书;

        (三)业绩和实力证明;

        (四)产品说明书;

        (五)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投标者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招标要求,提交相应的投标书 ,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投标者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招标 ,并确定中标供应商和承包商 。

        第四章 中标者的认定与奖励

        第十四条 中标者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招标要求 ,完成项目,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者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确定中标者。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者进行公示 ,并确定中标者成为本项目的中标者。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者进行表彰 ,并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与中标者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对中标者进行结算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投标者违反本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投标者违反本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妨碍招标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对投标活动进行监管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论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招投标 ,是指对特定的科研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吸引各类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投标的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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