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招投标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招投标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招投标是指在国家计划资金下,对特定的科研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吸引各类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投标的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 科研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招投标规定和程序,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招投标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收集科研项目招投标所需的信息,包括项目的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规模、项目时间、项目地点、项目预算、技术要求、供应商和承包商等信息。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发布科研项目招投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规模、项目时间、项目地点、项目预算、技术要求、招标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发布科研项目招投标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 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投标活动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实施。
第九条 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招投标规定和程序;
(二)不得抄袭或者剽窃他人作品;
(三)不得虚报、谎报或者夸大业绩和实力;
(四)不得向招标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支付费用;
(五)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招标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对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投标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标书;
(二)自我介绍书;
(三)业绩和实力证明;
(四)产品说明书;
(五)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投标者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招标要求,提交相应的投标书,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投标者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和承包商。
第四章 中标者的认定与奖励
第十四条 中标者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招标要求,完成项目,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者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确定中标者。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者进行公示,并确定中标者成为本项目的中标者。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者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与中标者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对中标者进行结算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投标者违反本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投标者违反本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妨碍招标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对投标活动进行监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论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招投标,是指对特定的科研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吸引各类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投标的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