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规定
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规定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采购和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我国制定了《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科研项目招标的流程、标准、要求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项目招标的时间和地点。招标应在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招标应当由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并在当地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
《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要求科研项目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应当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供应商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要求提交货物或者服务样品。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供应商的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招标。
《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还规定科研项目招标应当设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部门的人员组成。招标小组应当负责招标的组织和协调,并对招标结果进行审核和公布。
《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要求科研项目招标应当实行资格预审制度。供应商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的供应商参加招标。
《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还规定科研项目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公开招标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信息,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公开招标的供应商数量应当达到本次招标项目采购金额的5%,但不得少于3家。
总结起来,《科研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为科研项目招标提供了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有助于加强科研项目的采购和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