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科研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实验条件的可行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等方面的后评价。
二、评价对象
本办法中的评价对象包括科研项目的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和经费管理等人员。
三、评价内容
本办法中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度控制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实验条件的可行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等方面的评价。
2. 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包括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创新性、实用性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价。
3. 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科研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分析等方面的评价。
4. 实验条件的可行性:包括实验条件的选择、设置、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评价。
5. 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包括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程序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价。
四、评价方法
本办法中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专家评价法: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团,对评价对象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2. 问卷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评价对象对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实验条件的可行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实验室检查法:对评价对象进行实验室检查,检查其实验条件、设备和程序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评价。
五、评价结果
本办法中的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评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良四个等级,评分由评审团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六、参考文献
本办法中引用的文献仅作为评价的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科研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对象包括科研项目的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和经费管理等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实验条件的可行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等方面的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专家评价法、问卷调查法、实验室检查法和综合评价法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和经费管理等人员应当参与科研项目的评价工作。
第七条 评价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学术机构和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组织。
第二章 评价对象评价
第八条 评价对象应当参与科研项目的评价工作,对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实验条件的可行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评价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实验条件的可行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评价内容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应当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度控制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实验条件的可行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内容应当依据科研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任务完成的时间、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评价。
2. 进度控制情况:包括项目进度控制的情况、项目风险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3. 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包括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创新性、实用性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价。
4. 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科研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分析等方面的评价。
5. 实验条件的可行性:包括实验条件的选择、设置、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评价。
6. 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包括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程序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应当包括等级和评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良四个等级,评分由评审团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评价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科研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实验条件的可行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 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引用的文献仅作为评价的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章 附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实施流程、评价对象评价表、评价内容评价表、评价结果评价表等附件,由相关部门、学术机构和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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